关于工伤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我们的建议如下:
若您因工伤导致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我们将依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准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对于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的工伤患者,我们会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赔偿依据。
最后,对于生活部分无法自理的工伤患者,我们的赔偿标准将会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