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是简单明了的商务合约关系,其中订约方仅需接受并享有委托创作完成后的作品成果,而承担方则只需进行相关制作工作,彼此间不存在任何隶属的约束或代表权限;
因此,针对由于承担义务所导致的损失,应由承担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订约方在制定、指令或选择承担方时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其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
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