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如有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经由仲裁委员会认可批复后,仲裁机构应于接案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邮寄至相应的被申请人手中。
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确认该申请符合受理标准的,便应予以立案接受,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此事;
反之,若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申请并不符合受理标准,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受理,并详细解释不予立案的原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