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以欺诈手段签署劳务合同时,其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企业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
企业在填写合同时,与双方约定条款相违背等等。
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签署的劳务合同中存在的欺骗行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此问题反映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处理,并寻求仲裁支持,旨在判定该份劳务合同是否完全或部分无效。
若经仲裁机构确认,该份劳务合同确属无效,那么对于已经为企业付出劳动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