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动权益争议所引发的纠纷事宜中,确实有可能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
为了更具体地阐述这个问题,特意列举了以下三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如果企业在实行个体承包经营期间,出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雇佣未满16周岁的工人或使用童工等现象;
其次,如果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发现该名员工与其他公司还未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给第三方企业带来任何利益上的损失,那么相关的两家企业都要对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起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故意招聘尚未与原所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也将导致第三方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