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现以下任一状况,便应当被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所规定的“数值较大”:
首先,针对特定一位劳动者的长于三个月的劳动报酬,虽未直接予以支付但其金额已经逼近或达到五千元甚至更多的范畴;
其次,若对超过十名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拖欠,并且这十多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累加起来,已经超过了三万元乃至更多,达到了十万元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