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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吗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5-04 14:00:06 已帮助14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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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吗
在通常状况下,退房并不是被允许的行为,唯有发生以下特定情形时才具有合法性。
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延迟交付房屋逾越了预定的期限;
其次是建筑商未能拿出有效的证件和批文来证明其资质,从而可能引致合同陷入无效状态;
再者是未经购房人同意,建筑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然后是房产证无法取得;
接下来是购房者面临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困境;
此外还包括实际测量到的房屋面积与预先估测的差距超出了3%的合理区间;
最后还有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违反国家标准以及卖家没有告知买房者却将房屋抵押给了其他第三方等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卖家故意隐瞒其出售的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相,那么也是可以作为退房的正当理由之一。
至于某些情形如实际套型与设计图不符或者某些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过大亦可构成退房的有力依据。
当然,还有一种情形便是无法抵挡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都有权利向上级部门提出退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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