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的判定,遵循的是“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这一基本原则,其中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如果买卖双方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已经完成了宅基地审批手续,那么此类合同便可视为有效。
”然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其使用权仅限于本村村民,因此,当农民将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时,实际上是利用土地进行了非农业建设活动,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被严格禁止的,因此,这类转让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即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