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旧患复发的相关费用,只需要将相关凭证交至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登记,便可依法报销。
在此期间产生的各类医疗支出,与此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享受相同的实报实销政策。
然而,对于那些在工伤病情复发前已与雇用方终止就业关系,并且先前曾享有一次性医疗补贴的个案,则不纳入医疗费用的再次报销范围内。《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