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到订立的劳动合约之内,旨在给予雇佣者和求职者充分的时间进行相互评估和筛选,以决定彼此是否适合对方需求的一段时间。
这是一种强调双方互相选择的合作模式。
同样的雇佣方以及同样的求职者,在劳动关系中只能够设定一次这样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被明确规定在这个劳动合约期限中的。
若在劳动合约中仅有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而并未涉及具体内容,此时视为试用期并不生效,将这段时间视作整个劳动合约期限。
对于试用期长达六个月的情况下,雇主需要与求职人员签订至少为期三年且含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条款的劳动合约,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