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往往是定案的核心言词证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反映被询问人的神态、情绪与应答状态,并随案移送。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机关和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常常伏案通宵,反复翻阅卷宗,梳理证据链条,检索案例与法条,耗费大量心力打磨出上万字的辩护意见。字里行间,既有对有利事实的挖掘,也毫不回避案件的短板与风险,把案件所有的可能性、取舍代价,全部坦诚铺展。很多人会朴素地以为:只要
连续收到两份强奸案件二审裁定,两份文书最终均维持原判。两份裁定呈现出两种值得关注的裁判样态:其一,二审法院将一审认定的强奸既遂变更为未遂,但刑期原封不动,未遂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在量刑层面被完全架空;其二,案件存在明显、超出一般范畴的程序违法,
办理大量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之后可以发现,很多“一对一”证据冲突的案件,致命问题并非言词证据本身,而是关键客观物证在侦查阶段被遗漏,导致事实无法得到客观检验。其中裤子、内裤物证的收集缺失,属于高频出现的证据瑕疵。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局面:被告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非亲历不可知”是作为证据审查的辅助经验规则被引入规范体系的。其本意是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存在特定隐秘细节且排除诱导、串证、信息污染的前提下,辅助司法人员判断陈述可信度,而非独立的定案准则。在笔者承办的一起强奸案件中
在刑事辩护执业过程中,几乎每一位刑辩律师都会遇到一类现实难题:委托人基于亲情、个人生活经验和碎片化信息,形成了一套对案件事实、走向和辩护目标的固有认知。这套认知与律师基于卷宗、会见和司法实践所得出的专业判断存在偏差,甚至存在根本性错误。近期
每次看到当事人急切地说“我认,我都认,只要能从轻”,我心里都五味杂陈。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恰恰是因为他们太“懂”了——他们懂自己在这个位置上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本;他们懂认了至少能换个体面,不认可能连这点体面都没有。这种“懂”,让人不是滋味。这
执业十余年,经手刑事案件无数,与同行合作亦非首次。近日一案,让我对律师间的工作边界问题有了更深的体悟,也觉得此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值得记录。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是一起强奸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焦虑万分,这可以理解。但其聘请律师的过程颇为
拿到一份二审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多项侦查与审判环节的程序违法,二审裁判文书却将一连串程序问题笼统归为“程序瑕疵”,继而以未实质影响公正审判为由维持原判。作为代理律师,在完成全部个人信息脱敏处理之后,尝试将裁定书部分内容在
在刑事二审的司法实践中,有一类裁判说理常常令辩护人深感困惑:辩护人梳理出侦查阶段多项相互关联的程序违法,逐项列明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提交二审法院审查。但二审裁判文书笼统将全部问题打包定性为“程序瑕疵”,直接认定前述问题达不到“可能影响公正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