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关于职工在正常上班或下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这一状况,除了员工需单独承担主要责任之外,其余情形皆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范畴。
因此,仅凭字面理解,可以说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于责任的明确界定以及对于具体工伤认定标准的确立有着极其关键的影响与参考价值。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过程中,在判断个人是否主要承担事故责任时,应当依据该有权机关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作为判定依据。
所以,有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疑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而非唯一的必备条件。
尽管如此,即便在交警部门无法准确断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情况下,人社局仍然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深入调查,自主作出事实认定结果。
同时,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人社局行使人社事务的,在事实截止后必须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联动审查。
哪怕在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缺失的情况下,人社局依然需要依据本部门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而不是通过诸如“中止通知”等方式来规避或延误对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承担。
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人社局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按照调查结果作出客观公正且合法的事实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