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功能障碍”按照其严重程度被划分为十个不同的伤残级别;
从严重到轻微,依次排序为第一级至第十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出现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相应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过程。
在具体实践中,对于生活自理障碍则依据其严重性进一步细化为三个等级层次,分别为:
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