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所获得的补偿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产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拆迁导致的企业需要进行的搬迁以及暂时性的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由于拆迁而给企业带来的停工停业损失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市、县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措施,以激励并支持企业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另据该法规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由于征用房屋而导致的停工停业损失的补偿,其金额将根据被征用房屋在被征用之前的经济效益、停工停业的时间长度等多重因素来综合评估确定。
至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