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雇佣方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雇佣方可提前结束劳动合约。
其次是协商性解约,即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是法定解约,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开除,即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雇佣方均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标准;
(2)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辞退,即雇佣方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非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无法再从事原有的工作,也无法适应由雇佣方重新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
最后是经济性裁员,即雇佣方在面临破产清算、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裁减员工人数的,应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裁员计划。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