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技术
保密协议被视为劳资纷争,属于劳动
仲裁的职权范畴。
对于涉及保密
承诺书所引发的矛盾争议,职业人员须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
申诉,只有在对
仲裁结果仍有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权利
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涉及到企业间或企业与其雇员以外的各方因保密承诺书而产生的
纠纷争议,则不在劳动仲裁的职权范围之内,转为普通的民事纷争,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劳动仲裁介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