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关系拥有包含平等与从属性质两种重要特性。
正是基于这一点,现代合同形式——即劳动合同成为了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
当雇主与员工之间就此范畴展开建立、变更抑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商谈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以及协商的基调。
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劳动关系内部蕴含着平等性的元素。
然而,由于各方势力的对比并不均衡,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出实际的不平等状态,通常情况下,受雇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同样,劳动保护关系也具备从属性质。
一旦劳动关系得以确立,员工将成为企业雇员,由此产生在身份、组织以及经济层面的从属关系。
雇主在此过程中对员工具有绝对的掌控权,双方形成了显著的管理与服从、占有与被占有的对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