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
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
仲裁案件不被视为一裁终局的
劳动争议,因此相应的裁决书并非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反之,属一裁终局情形如下:
(1)关于
追讨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因工受伤后所获的
医疗费用以及
赔偿金的数额,其总和不得超过当地按月计算的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相应争议;
(2)由于客观上需要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而引发的工作时间、休息假期、
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在此范围内产生的冲突亦属于一裁终局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