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伤残补给将依据当事人工资水平等因素,补贴其11个月的同等价值金额;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实际设定标准及其范围,应依法依规由相应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予以明确规定;
3.在医疗过程中所需承担的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均将由国家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一并承担;
于此同时,停工留薪期间内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除此之外,如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作出赔偿的环节,也须相应地进行补偿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