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工作满六个月之后,才由用人方
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从实际工作的第七个月开始,要求雇主对已经过去的几个月进行财务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规定,用人方应当自自用工之日起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这段期间内,最多给与每月双倍的薪资作为
赔偿。
另外,如果用人方违反了这条规定,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从应当签订该类合同之日起的每个月,还应按照同样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