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在市区内迁移至其他地段,而员工则选择不跟进【如此情形下员工无需进一步接受补偿】。
然而,若该公司决定迁往他市,那么员工则需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此种情况被视为“受到劳动合同签订时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原定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实施下去。
为此,公司必须与其所属员工就实际调整劳动合同内容等事宜展开深入探讨和协商,但不幸的是,最终未能就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成功达成任何共识。
在此前提下,实践中往往会需要给予这些员工合适的经济救济或补助以示慰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