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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严禁私自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这也包括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时,不得擅自要求劳动者缴纳货币或者实物等各类方式作为押金、风险金或者保证金
如若用人单位坚持违反上述律例,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劳动者个人所有押金,此外,还要对收取押金者处以每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款项不等的罚款;
而当此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程度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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