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福利并非可以无期限持续享有。
对于那些在离职之前已与任意雇主连续缴纳社会保障金达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失业者,其可领取的失业保险津贴限期最多等于十二个月份;
然而,若在此期间的缴纳期限已经超过五年但未达到十年,他们所能享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将被限定为十八个月;
再者,当他们的累计缴纳年限超过十年后,便有资格获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失业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