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至分娩完毕期间进行自然分娩或者未满七个月而提早生产的话,将可享受到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作为补偿;
若遇难产情况,以及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其生育津贴将会相应地延长半个月时间;
如果是多胞胎生育,每个额外多生的胎儿,也能获得半个月的生育津贴补给。
针对怀孕满三个月(含三个月)至七个月之间流产、引产的员工,可享受的生育津贴介于一个半月到两个月之间;
然而对于因为病理原因导致的三个月以内流产者,他们能够得到的生育津贴则只有一个月之久。
生育津贴的计算基准是以该女性职工在生育前所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值为基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