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限尚未届满之际,可通过以下多种途径来解除相关劳动关系:
首先,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自然地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实现单方面的解约,若是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仅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再者,若用人单位存有法律规定所列明的过错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辞去现有工作;
除此之外,若劳动者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及其他重大过错,用人单位亦有权依法单方面终止其现有的雇佣关系;
最后,经济状况恶化导致经营不善,生产任务严重过剩等因素,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后,正式宣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