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
经济补偿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操作办法:首先,对于“无重大过失的解雇”所引起的经济补偿问题。
当
劳动者由于生病或因公负伤导致身体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甚至连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都履行不了之时,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受雇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提供相应的经济补
赔偿;
其次,突发性的因为“经济原因解雇”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
当用人单位面临着破产的风险,正在进行法律规定的整改阶段,或是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了严重困难,以致必须得进行大规模的裁人行动时,用人单位同样要根据被裁减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