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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操作办法:首先,对于“无重大过失的解雇”所引起的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者由于生病或因公负伤导致身体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甚至连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都履行不了之时,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受雇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提供相应的经济补赔偿;
其次,突发性的因为“经济原因解雇”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
当用人单位面临着破产的风险,正在进行法律规定的整改阶段,或是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了严重困难,以致必须得进行大规模的裁人行动时,用人单位同样要根据被裁减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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