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自由原则。
劳动合同所要求的“平等”是指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方主体应具备同等的法律地位;
自由,则指签订过程中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才能做到互惠互利,实现共赢。
(二)商议决定原则。
所谓的商议决定,是指在法律和规章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积极参与讨论,进行充分协商之后,达成共识并确定的合同条款;
这也表达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和谐一致、持续沟通交流的精神。
(三)不可逾越法律、行政规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与规范设定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相关条例的约束,这也是保证合同有效性及可靠性的重要标志。《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