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
前者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规范,而后者则主要受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约和管理;
在具体实践中,两种合同的主体实施者(即劳动者及雇主),其相互间的身份或者地位存在明显差异,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存在明确的从属性质,而承揽合同的签约双方却保持着契约伙伴的平等地位;
此外,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亦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对于劳动合同项下产生的矛盾纠纷,劳动仲裁成为法定前置程序;
然而在涉及承包争议时,如果双方未事先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便无法进行仲裁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