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工合同宣告终止且无法续签时,若解雇方为劳动雇员本身,该种情况下将无法享受到失业救济金的待遇。
这是因为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符合的客观条件之一便是由于某种外因导致的失业困境,然而,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个体自愿决定。
反之,若解雇方为用人单位,并且在其失业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已足额缴纳了至少一整年度的失业保险费用,劳动者已依照相关法规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又具有就业意向,那么在此种种背景之下,劳动者仍可依法领取到相应的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