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竞业限制协定乃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协商达成,旨在规定劳动者在结束雇佣合同或者被解聘之后的若干期限内,不得受聘于同类型产品的制造或是涉及相同营运业务的机构,同时亦不能自行创立参与与原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业务的运营。
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月份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