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一问题,我们需深入研究买卖契约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相关制度。
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而言,其采纳了交付原则;
也就是说,通过确定货物交付的实际时间为界定货物风险责任转移的主要依据,且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完成转移,各项风险义务都应由实际掌控货物的
当事人承担。
这种规则适用于试用
买卖合同中,尽管在
试用期内,该合同尚未正式生效,货物的交付并不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然而在这段时间里,若出现货物损坏或损失的情况,现行法律并无对此进行特别规定。
因此,为了
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交易的公平性,买方应对试用期内的货物损坏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