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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哪些程度才算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皆可视为符合工伤范畴的特殊情况:
首先,劳动者在职业活动期间及所在工作环境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这些伤害是直接由工作引发的;
其次,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阶段中出现的意外伤害;
同时,劳动者在职业活动期间以及所在工作环境内受到意外伤害也是具备工伤认定资格的;
除此之外,患上职业病者也同样具有申报工伤的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因公出差期间,因其职务原因而导致意外伤害或者失踪,其家属可以依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如因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亦可依据相关法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处理。
总之,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下的工伤范围所涵盖的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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