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于失业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依照程序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登记手续,则此种情形默认为其主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项规定凸显出,失业保险金乃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满足特定条件的失业者所发放的用以维持基本生计的款项,实质上为对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丧失工资性收入这一情况的短期性补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