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然享有解雇未能胜任职责工作之员工的法定权益,然而对于特定保护
类别的员工来说,此类行为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绝非随意为之。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有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离职之前未能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2)已初步怀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正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阶段。
3)员工在用人单位内患上职业病或因公受伤,并且已经确认其劳动能力有所丢失或部分失去。
4)员工因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正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治疗期限内接受治疗。
5)女性员工处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6)员工在现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周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纪尚不足五年。
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也需要引起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