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需要对雇员给予补偿的情况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是由于企业方面提议不再续签或者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下降至无法忍受的程度而导致的合同终止,那么雇主理应向员工给予赔偿和安慰。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以劳动者在该公司累计工作的年数为基础,每位劳动者都有权获得每满一年就享受相应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若员工在此之前已经为公司服务超过了六个月但还未达到整年度,则按照已经工作的整年时间为前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小于六个月,那么他们同样有权力得到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这只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原则,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差异或者合约条款而有所不同,具体细节仍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