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单方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需要根据该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需按照该劳动者本人的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将一年视为已满工作期限进行处理;
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话,则向该名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作为替代。
然而,如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远超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就需要按照金秋平均工资为三倍的幅度来向该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向该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以最长期限十二年为准。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此处所言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以后至前十二个月期间的平均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