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受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依据法律程序的要求以及审核工作的实际需求,为了调查核实相关事实情况,他们有权针对事故伤害进行必要的深入调查了解。
用人单位、与此相关的职工群体、工会组织、医疗诊治机构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都必须无条件地对此提供相应的协助支持。
对于职业病的诊断及诊断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则进行鉴定处理。
在此基础上,若取得了法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对该事项另行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