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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规定明确的规定范围吗

在我国劳动仲裁管辖权限内,其所处理的具体事宜被明确定义如下:
首先是关于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恰当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其次是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因雇用、解聘或离职行为引起的纠纷
针对工作时间安排、休息及节假日、社会保险待遇、福利补贴、培训及职业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同样不例外;
最后涉及劳动者薪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以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等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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