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以合法途径解除劳动合同(即通常所说的离职)时,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其工资。
若未能及时支付,该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如劳动监察大队等)进行申诉,并由后者下令勒令用人单位限期归还拖欠款项,否则,可要求另外追加赔偿金,具体比例为所欠款项总额的50%至100%之间。
在进行上述投诉操作过程中,请务必附带上您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拖欠工资的详细证据资料。
此外,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两份书面仲裁申请书、一份详尽的证据清单及其对应证据材料,特别是劳动合同和工资财务帐单这些关键性证据,更需格外留意。
同时,您还需要提供一份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