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如果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其次,如果雇主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薪酬;
再者,若雇主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
此外,若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而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侵犯;
又或是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某些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最后,劳工权益相关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法规都明确指出了,劳动者可以基于特定情况解除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对于那些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工作;
以及任意违规操作、强制冒风险进行危险作业以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雇主,劳动者有权即刻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