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提供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
解除劳动关系的指导原则:
(1)当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达到录用标准时;
(2)当劳动者态度恶劣地严重触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
(3)当劳动者严重渎职且行为不当至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
经济损失时;
(4)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当此事实已被用人单位发现但不予纠正时;
(5)当劳动者使用欺骗、恐吓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得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
(6)当劳动者被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时;
(7)当劳动者患病且病期结束后无法适应原工作强度及内容,亦或者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新工作内容时;
(8)当劳动者在当前岗位上无法胜任自身职责,经过相应培训或者岗位调动后,仍然无法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