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履行
劳动合同时,遇到可对
劳动者进行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时,大致上可划分为劳动者无过失行为及有过失行为两类。
不同于劳动者犯有过错行为,如
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用条件或严重违背了用人单位严格规定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
而当劳动者无法同时担任多份工作职责或者经过再培训甚至是岗位调剂之后,依然无法胜任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要求之时,倘若满足以上条件,用人单位便可以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和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后,名正言顺地对其进行劳动合同的解聘。《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