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无权力任意安排其雇员进行
加班作业。
具体而言,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特定需求,但必须经过与工人代表以及上述人群的充分协商之后,才得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每天的上限是一个小时;
对于因为某些特殊理由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在尽最大努力确保
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将每天的工作时长最多延长至三个小时,然而请注意,这类情形下每月的工作总时长绝不允许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同样强调了这一原则,其中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动者加班。
如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安排加班,则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