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倘若
劳动者无法提供明确的
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其与相应企业存在
雇佣关系的直接
证据,他/她仍然有多种途径来举证确定自己曾在该公司供职过的事实。具体的证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相关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载;(二)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显著身份标识意义的证件;(三)劳动者亲自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过程中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情况记录;(四)在用人单位进行出勤打卡记录留下的考勤记录资料;(五)其他在场工作者或者同事的
证人证言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三)、(四)种证明方式的相关凭证将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于与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时,仍可确认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均需符合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二)用人单位需针对劳动者制定适应个体特点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而劳动者亦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控,并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有偿劳动任务;(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运营的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自开始雇佣劳动者之日起超过了一个月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须按月平均支付双倍的工资
赔偿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也须按照上述规依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要将该行为视为自用工之日起已与劳动者缔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