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职并不一定须在提前三十日向用人机构知会。依据现行法规法条,若用人机构通过胁迫、逼迫或非法约束人身自由等方式强制要求员工工作;又或是用人单位在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工艺流程执行工作中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潜在危险,员工有权立刻终止雇佣关系,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