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在前往工作场地的途中不慎受到意外伤害,但并非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所谓"非本人主要责任",实际上涵盖了三种具体情形——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完全没有责任。相比之下,倘若职工在此类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则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在确定职工是否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工伤时,应考虑以下四项基本要素:首先,职工是否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的规定;其次,职工通行的确切路径;再次,确认职工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仅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此次事故必须涉及到机动车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