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订立的劳动合同仅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该份合同虽然有效成立,然而其所规定的试用期却并不具效力,应当将这段期限视同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来予以适用。根据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签订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但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而针对签订期限在1年至3年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则为2个月之内设立;至于那些签订期限达到或超过3年且具有固定性的或者没有固定性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的试用期最长可以设定在6个月以内。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试用期本身就是涵盖在完整的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简言之,如果劳动合同仅仅只设定了试用期,那么这种情况下,实际的试用期将无法得以确立,应当将这段期限视作完整的劳动合同期限来对待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