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离职只需提前告知雇主,即留出必要的告知期为三日即可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首先,关于个人向企业提出辞职之事,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第一,若雇主存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之情形,则劳动者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届时有权立即离开无需征得雇主同意,同时还可以寻求支付未领取的工资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经济赔偿金(每满一年工作时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及办理离职手续等合法权益;
其次,如若雇主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节且劳动者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此时劳动者仅需将辞职信送达联署即可自行离去,此举无疑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对雇主财务和人员招聘方面的直接损失。
对于因此而出现的损失,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最后,综合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便可不需得到雇主的批准便可离开。
然而在此过程中,试用期离职必须提前于三日内书面告知。
此外,雇主有责任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协助劳动者完成离职手续。
其次,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快递或者挂号信的方式向企业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常称之为辞职信或是辞职报告)。
如此一来,既方便了证明工作流程,又能妥善地保留各种文件证据。
如果雇主不能全额支付工资甚至不予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考虑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