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经历了超过
安全事故索赔申请期限而遭遇无法认定为
工伤情况时,他们或者其
直系家属可向人
民法院提交
起诉书,申请用人单位进行
赔偿。
法律对这类
纠纷案件审理之后,如果发现劳动者符合工伤确立要件,应判决用人单位依照《安全生产保险条例》所设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赔偿款。
设立
工伤索赔申请期限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有力地推动用人单位及时对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医疗救助并进行案例的处理,同时也提醒相关
当事人能够按时行使自己的权益,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个申请期限并不是针对
法律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规定,它仅仅是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的一个程序上的必要时间限制。
在超过安全事故索赔申请期限的前提下,遭受伤害的员工仍然拥有向用人单位
追讨工伤待遇赔偿的权利,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并非获得工伤待遇赔偿的唯一途径,法院在特定情形下经审理也可能做出工伤认定的判决,以
保证用人单位向受伤员工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赔偿标准来执行。
工伤赔偿具体包含以下开支:
(1)治疗工伤过程中的医药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3)到统筹地区之外就医的
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
(4)安装以及调整
伤残辅助设备所需的费用;
(5)如生活无法自理,则需要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照费;
(6)一次性的伤残补贴与
伤残津贴;
(7)解除或结束整个雇佣合约的时候,应该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8)员工因公殉职时,他或者她的遗属需要领取的丧葬补贴、亲属
抚养费以及因公死亡补贴;
(9)对其劳动能力做出评定的手续费;
最终还有(10)在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