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任何类型的企业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实质性的雇佣关系时,均应依据书面形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电子合同,特别是其中的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渐渐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商务活动中。这些数字化文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达合同所承载的所有信息,并且可以在需要时方便快捷地进行调用查询。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类电子文档也完全可以当做书面形式来理解和使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电子签名法》第3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所限制,例如针对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继承等的情况;还有对公共事业服务的供应,如供水、供热、供气等的情况;再者,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刑事案件等。然而,这其中并不包括电子劳动合同这种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